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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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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劳动法还是原来94年的劳动法,后来只是就劳动合同这一部分专门出了一部法律叫劳动合同法,故对于劳动合同这一块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至于其他照旧而已。我不知您的具体情况如何,如您对这不是很熟悉,建议拿材料直接与律师面谈,因为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十分庞大且繁复,有时需要运用这一部法律,有时需要运用那一部法律。这绝对只有专业人士才能胜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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