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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三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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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中对该条内容曾这样表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在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 但是,公司成立后确认该合同的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有权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风险提示:公司成立后若对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予承认,或者不实际履行合同,则合同相对人只能对发起人行使请求权而不得对公司行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处于较大的法律风险中。为规避这种风险,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发起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是为了设立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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