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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主要是指人体受到的侵害,也包括身体受到的侵害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主要用于民事案件。人身伤害:主要是指侵犯人格和身份权利,包括名誉...
人身伤害:主要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也包括身体受到侵害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多用于民事案件。 人身伤害:主要是指人的人格和身份权利的侵害,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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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主要指人的身体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体受到的侵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多在刑事案件中用到。两个名称在实际运用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的区分,只有习惯用法上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二)构成要件不同。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3、损害结果发生;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两者的概念不同。人身损害主要指人的身体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体受到的侵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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