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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损害 与 主体损害 的区别

2022-10-20
(一)主体不同。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二)构成要件不同。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3、损害结果发生;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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