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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您的疑问侮辱诽谤军人怎么办的解答是这样的: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告诉才处理进行了解释,即:“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是对于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宣告缓刑、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缓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规定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在缓刑期间的职工,只要同时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指参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0年或满15年这两个条件,就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在缓刑期内的,不参与国家规定的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不予开除。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既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说明原判刑罚并未执行,而缓刑并不是我国刑罚种类的一种,那么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就并未服刑,而只是在接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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