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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新政策如下:在国家提倡夫妇生孩子期间,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国家发行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报酬。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在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奖励措施中由该部门执行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独生子女发生事故,死亡的,按规定得到支援。在国家提倡夫妻生育期间,应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援助的,应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援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应当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支付5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用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用中支付;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用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兑现。如有困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由原渠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养老补贴。农村年满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经济中,应当对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已经绝育的家庭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宅基地划分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后未再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其他符合特殊扶持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扶持。(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比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三分之一的照顾。
①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②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④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⑤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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