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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济南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的政策

2021-12-03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应当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支付5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用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用中支付;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用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兑现。如有困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由原渠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养老补贴。农村年满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经济中,应当对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已经绝育的家庭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宅基地划分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后未再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其他符合特殊扶持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扶持。(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比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三分之一的照顾。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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