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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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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该问题只有劳动部在1964年有一个规定,是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属于工伤,所以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参加单位组织了体育活动受伤,才应属于工伤.对于单纯的旅游观光发生伤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工伤,吉林省有个规定认为不属于工伤.所以你们所签订的合同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涉及体育运动受伤的,该合同无效.不过单位和旅行社之间应签订了旅游合同,一但受伤,可向旅行社索赔。
属于,公司组织的属于企业活动,旅游过程中受伤的,符合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公司组织旅游并承担旅游费用,在旅游过程中的活动也都是由公司安排,并且旅游的目的也是为了激励员工,将集体活动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所以,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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