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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办理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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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实际和法律原因。事实上,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即地震、洪水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法律原因,如被诉法院的法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法官自行回避,不能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合适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所谓的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争夺。一般情况下,由于法院之间的辖区界限不明,或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争先立案。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争议,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无法协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有争议的法院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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