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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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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而造成对方信任利益损失时,应当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责任范围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三)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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