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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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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单位因严重亏损不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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