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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经办机构工作,并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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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缴费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失业保险补助费用有争议的,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失业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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