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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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