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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原因具体如下: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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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无效。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法定原因不再进行,在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失效。以下原因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1、起诉。即权利人依照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因此,诉讼时效中断,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时重新开始。这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中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应中断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基于义务人承诺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诉讼时效从此中断,立即重新开始。承诺的方式有很多,包括部分清偿、延期支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在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义务人承认自己的义务等条件下才会出现,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进行计算,但是如果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就算中断事由出现,也不会在引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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