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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

2021-10-29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无效。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法定原因不再进行,在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失效。以下原因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1、起诉。即权利人依照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因此,诉讼时效中断,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时重新开始。这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中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应中断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基于义务人承诺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诉讼时效从此中断,立即重新开始。承诺的方式有很多,包括部分清偿、延期支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相关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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