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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具体如下: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
第一、动那些小脑筋本身就不是正道,而且会给自己造成诸多的不便,你认为有一个事件老放在心里是一件很痛快的事情? 第二、交通事故案件在治疗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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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诉讼或仲裁。 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 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 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原因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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