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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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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 2、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 3、经第二审或第三审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4、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重新审判改变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期望第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予以减刑或者从轻定罪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通过重新审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则有违上诉人上诉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诉人在上诉时的思想顾虑;甚至不敢提出上诉,即使明知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惧怕第二审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罚,而放弃这一诉讼权利。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则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因为超出了仅有被告人一方的限制范围,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或者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的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因担心加重刑罚而不愿或不敢提出上诉的思想顾虑,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因上诉而恶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上诉不加刑也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大量的刑事案件通过上诉,可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办案水平。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事件和二审人民法院回到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事件(除新犯罪事实外,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执行以下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一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不加重原判刑的,可以改罪。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处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处罚,也不得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处罚不变的,加重数罪中的某种处罚。4、被告人被拘留或有期徒刑宣布缓期执行的,不得取消缓期执行或延长缓期执行。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判处的刑罚畸形较轻,或者应适用附加刑而不适用的案件,不得取消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不得以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返回原审判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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