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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十二月的工资来计算。...
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下列项目一般不计算在辞退补偿金的基数内: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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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下列项目一般不计算在辞退补偿金的基数内: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助等;2)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贴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费用、高温费、冷饮费等;3)按规定未列入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4)需要实际发生才给付的补贴项目及用于报销实际开支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培训费、书报费、保密费等。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工资和住房补贴不计入计算基数。但目前,司法中已经将该两项计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离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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