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仓储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使用的土地属于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使用的土地属于仓储用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仓储质押又被称为仓单质押,您可以带着公司的法人资质证明,以及能证明你们公司所有权的仓单,到银行贷款处申请舱单质押,仓储质押一般是短期质押,时间不超过半年,请确保有按期还款的能力
荒地属于未利用土地的性质,所有可供开发建设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都可以被认定为荒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一)《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2、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5、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8人已浏览
1,353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