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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羁押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来说,调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调查羁押期限内调查终止案件。特殊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是指调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程序。主要情况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后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迟审理。
1、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而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诉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未被羁押的侦查期限。 2、法律规定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因此侦查期限最长不会超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即12个月或者6个月。
对于你所说的侦查羁押期限与换押,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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