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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未羁押的侦查办案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侦查羁押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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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羁押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来说,调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调查羁押期限内调查终止案件。特殊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是指调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程序。主要情况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后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迟审理。
其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其四,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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