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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的执行期限

2021-12-20
调查羁押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来说,调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调查羁押期限内调查终止案件。特殊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是指调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程序。主要情况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后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迟审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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