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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维修资金按照新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比例全额交存。...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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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和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业主委员会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办理维修资金过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三)明;(四)房屋买卖合同、赠予证明、继承或受遗赠证明、人民法院或者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业主申请房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由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维修资金足额缴纳证明。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维修资金退款:(一)房屋灭失;(二)重复交存;(三)面积误差;(四)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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