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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许可证取得流程如下: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上报至市、县级人民政府; 3、经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核...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拆迁。拆迁户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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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拆迁。拆迁户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规划和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批,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拆迁户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经审查发现拆迁工作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应要求拆迁人修改补充,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或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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