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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的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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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义务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
实行艰苦地区教师补助津贴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在县以下的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给予工作和生活补助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教师周转房,保障农村教师住房基本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新增加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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