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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
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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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导致原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修改;(2)企业经上级批准转产,原组织依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但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与发展变化不相适应,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3)上级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导致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产量、质量、生产条件发生一定变化,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4)企业严重亏损或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5)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完全可以。 《劳动合同法》 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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