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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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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集中于《企业破产法》第2条,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相关条款还包括该法第7条、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破产原因的内部逻辑,并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关键概念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也是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主要的依据,因为这是破产构成的一般原因;同时辅之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属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不宜宣告其破产,但如果实际上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可能还略大于负债,也可以启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不一定要等其继续亏损到资不抵债时再宣告破产,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更为有利。此外,从程序上说,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的时期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连续状态的,可以推定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有理由提出破产申请,这就减轻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举证负担,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有效运用。这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与国际上破产立法的通例是相符的。
今天,我们来谈谈申请破产的原因。我们知道,一个公司经营不好,就无法存在,可能需要注销公司。注销公司后,公司永远不会存在。以后也不可能继续经营这家公司。现在有一个程序,公司可能无法经营,但还是想重组重新获得经营机会,然后可能会走破产程序。那么如何定义企业破产呢?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注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是未来债务。只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能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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