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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1、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
可见同时索要经济赔偿和代通知金的这种状况非常少,因为索要代通知金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公司既然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赔偿的,代表着肯定双方是在友好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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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代通知金”这一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劳动者既主张经济补偿,又同时主张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这样相互矛盾的仲裁请求必然有其中之一无法得到支持。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同时索要经济赔偿和代通知金的这种状况非常少,因为索要代通知金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公司既然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赔偿的,代表着肯定双方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提前已经经过协商并且支付经济赔偿的,无需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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