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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有: 1、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 2、后果...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是: 1、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 2、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相对可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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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 二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是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是这样的: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价新政并未达到当事人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程度,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贷款首付提高并不必然导致购房人无履约能力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并非不可预见,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在个案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保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向弱势方适度倾斜。不能轻率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二、实践中处理方式: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有的《买卖合同》中有类似约定:银行不能足额放款的,以现金方式补足)。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房屋新政的实施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一般会产生一定困难,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可予以支持;对卖房人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失的,买卖双方应依据公平原则分担,由购房人对卖房人进行相应的补偿。但是,如果卖房人能够证明购房人有充分履约能力的,购房人依据房屋新政主张解除合同不能成立,购房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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