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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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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什么主要内容 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租赁合同一般要包含租赁当事人的姓名、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及其支付期限、租赁物维修、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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