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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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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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