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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职能:1、召集股东会会议;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等。监事会职能: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1、董事会在国企治理中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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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董事会是国有企业治理的核心。因此,董事会制度的发展对我国国有企业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和质量,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完善董事会制度,以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经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董事、监事、经理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或者囚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之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以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为保证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董事、监事及经理必须有良好的信用或一定的财产作担保。 (6)禁止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国家公务人员,由于其自身的性质、特点和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他们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公司成员参与经营活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公司的独立机构,需要独立地行使属于它的职权,因而公司法对董事会规定了如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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