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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主要有两部分的内容:一是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来行使职权;二是根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而对董事会的授权来行使职权。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而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的,授权的原则是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但授权的范围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具体确定。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或者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在目前的公司法实践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 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 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有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一般情况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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