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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华侨起诉离婚法院有受理权吗

2021-10-29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对象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的投诉不影响被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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