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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起诉离婚该去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但如果双方均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
华侨起诉离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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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对象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的投诉不影响被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起诉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1)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2)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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