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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3年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
内地居民和华侨在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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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住在国外的华侨通过诉讼离婚。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应当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华侨要求国内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应当同时回到原婚姻登记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一方因特殊情况回国或者双方不能回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者律师代理人代理离婚,必须提交本人签署的离婚意见。3、如果华侨最初在我的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申请离婚,双方可以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到我的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4、华侨原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或者举行婚礼的,国内法院不接受离婚诉讼。
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3年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补充规定,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依以下方式确定: 1.受理机关。 (1)、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原则上首先向其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某种原因,在向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不予受理的,双方可以回国申办离婚。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双方对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2.委托代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有关离婚手续。但应向有关人员提交如下材料: (1)向有关亲友等代理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2)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表明本人的真实思想。 以上两份材料须经居住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直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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