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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3年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
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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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制定的补充规定,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依以下方式确定: 1.受理机关。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原则上首先向其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某种原因,在向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不予受理的,双方可以回国申办离婚。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双方对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委托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有关离婚手续。但应向有关人员提交如下材料: (1)向有关代理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2)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表明本人的真实思想。以上两份材料须经居住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直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公证。
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的处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定居国外的华侨,申请解除婚姻,一般应当在侨居国办理,遵守侨居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侨居国与我国存在互惠关系,当事人双方也可到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我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并依据我国法律处理。如当事人所在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回国要求我国法院处理,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处理。二、在外留学人员离婚案件的处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留学生夫妻在国外要求离婚的,双方须亲自回国办理,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缔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能回国的,可以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但要写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同时,上述文件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我国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关离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的审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3年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补充规定,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依以下方式确定: 1.受理机关。 (1)、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原则上首先向其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某种原因,在向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不予受理的,双方可以回国申办离婚。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双方对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2.委托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有关离婚手续。但应向有关人员提交如下材料: (1)向有关亲友等代理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2)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表明本人的真实思想。以上两份材料须经居住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直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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