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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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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因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生存权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经济补偿便成为必须。因此,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可不与当事人约定,自动成为合同的条款,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当然条款。换言之,在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给付具有强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条亦可知,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否则如其无效,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亦失去依据。
1、这一条是竞业限制。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所以,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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