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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
1、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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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借款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1、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3、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或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赠偿损失;4、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 2、忠实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3、负担中介活动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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