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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经使用了一定的年限,并且存在装修、装修等现状...
二手房质量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的,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处理质量纠纷的方法或方法,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解决。如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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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承担质量缺陷担保责任。但是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经使用了一定的年限,并且存在装修、装修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缺陷状况也要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知瑕疵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缺陷,如果不是出卖人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而是房屋本身固有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卖人知道这一点,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转让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额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
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如果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如实地告知买方房屋的质量,买方可以获得优惠价格。房屋转让后,买方主张对卖方的赔偿责任,卖方不承担责任;第二,如果买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买方可以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第三,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中介,但中介基于促成交易的考虑没有如实告知买方,买方可以向房屋中介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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