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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属的补助政策:员工因工死亡的,可以赔偿给其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为该地区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抚恤金,为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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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 故,若其母亲的困难大,其丈夫死后对她的遗嘱生产困难补助善不能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那么根据这个规定,在其子死后,应该根据实际困难给予补助。 如果,你们公司是企业单位,那么则应该按照法律对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者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照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3)补贴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②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③儿童(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不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当作为本人的生活费,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应当考虑这部分收入。(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金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其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6)遗属享受定期补助后,如遇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7)享受补助的遗属,由于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经费支付。国有企业退休干部死亡后,生活中确实有困难的直系亲属,可以暂时由支付抚恤费的单位根据困难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费用按照现行抚恤费支出渠道解决。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7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3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90元。 3、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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