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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给予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否获得支持

2021-10-19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命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的,逾期不支付的,支付赔偿金。实践中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接受经济补偿,但没有声明放弃差额部分,当事人以前接受的补偿金计算基准低于法定基准时,公司必须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请求应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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