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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工被辞掉的或者不聘用的公司予以经济赔偿:经济赔偿金计量准则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的计量】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赔偿金中薪水计量准则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薪水计量准则问题,按照《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的第11条限定:“经济赔偿金的薪水计量准则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薪水。”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薪水”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限定:“劳动法中的薪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限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予以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常包括计时薪水、计件薪水、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薪水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水等。”在经济赔偿金的薪水计量准则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纷争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赔偿金的薪水准则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限定,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工人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隶属薪水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赔偿金的薪水准则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不知什么时候开始,人们忽然发现“炒鱿鱼”这道菜在烹炒时,每块鱿鱼片都由平直的形状慢慢卷起来成为圆筒状,这和卷起的铺盖外形差不多,而且卷的过程也很相像。人们由此产生了联想,就用“炒鱿鱼”代替“卷铺盖”,也就是表示被解雇和开除的意思。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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