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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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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工程款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第二十六条,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当事人约定支付工程价格利息的支付标准时,未按约定处理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下一个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如果已经实际交付,则为交付日期交付日期;(2)如果没有交付该建筑工程,则为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日期;(3)如果没有交付该建筑工程,工程价格也没有结算,则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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