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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有: 1、用人单位无故强行解除的; 2、劳动者处于三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受工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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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如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违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解除时未履行法定义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用人单位不得从违法行为中受益。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搬到其他地方,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后,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从非法解除或终止中受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作出限制性解释,不能广泛理解。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义务不能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一项包括两类劳动者:一是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二是在诊断期间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第二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二是劳动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因工负伤是指工伤,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三项规定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一般在3-24个月。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第四项是指女职工在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五项的连续工作满15年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六项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外,如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定,在某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主观方面的过失时,不受本条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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