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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内容,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附加条款有效,不合理的部分不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
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条款不能生效,但是不影响主合同效力的,主合同依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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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条款不能生效,但是不影响主合同效力的,主合同依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不合理的附加条款,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劳动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不合理的附加条款,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劳动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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