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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款与合同内容没有冲突,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有效的。合同生效以后,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可以指定补充协议...
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内容,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附加条款有效,不合理的部分不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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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条款不能生效,但是不影响主合同效力的,主合同依然有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符合以下情况,手写部分同样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手写部分是合同签订时在双方见证的情况下填写后签字;手写部分在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且处于落款的上方;手写部分系对打印部分的修改、解释,但在手写部分的旁边有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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