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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内容,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附加条款有效,不合理的部分不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
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内容,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附加条款有效,不合理的部分不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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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条款不能生效,但是不影响主合同效力的,主合同依然有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附加条款必须是打印的,合同中手写的附加条款不生效,如果没有约定,合同中手写的附加条款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附加条款与合同内容没有冲突,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有效的。合同生效以后,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可以指定补充协议或者附加条款,该条款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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