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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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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1、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2、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涉外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规定”的法律内容,大家不仅需要了解涉外婚姻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还应该清楚涉外婚姻的管辖法院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
问:如何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何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答: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申请人为外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原告,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并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而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具有下述情形的,我国人民法院将不予承认,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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