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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要看出纳与直接领导之间的的犯意沟通。如果出纳是被直接领导所骗,以为直接领导挪用的公款是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活动的,这只能算是违反财经纪律...
如果出纳所付出的款项,实现按单位的财务制度经过了完整的审批手续,单据上有各级审批人的签章,就和出纳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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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挪用公款,会不会追究会计的责任,就要看会计对此犯罪行为知不知情、有没有参与。如果参与其中,就与出纳构成共犯。如果不知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会计知情,就属于共同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若会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出纳挪用公款,单位领导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责任,但是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领导挪用公款百万,出纳如果不知情,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知情或者帮助领导挪用公款涉嫌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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